来源: 时间:2025-08-20 10:26:47 阅读量: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月霞与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月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418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632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王琪,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罗家村一组20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70604419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赵月霞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222605
联系人:石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文景与被执行人与陈显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显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文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陕0104执1245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4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303177.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陈显斌,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9197005036734,住陕西省旬阳县桂花乡街道。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最低悬赏奖励金额为1000元)。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远浩与王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远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陕0104执2593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01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1289元。
被执行人:王海新,女性,1985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东他拉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50123416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张远浩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20895
联系人:吉鹏飞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国与被执行人徐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锦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曹民苍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4910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93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3元
被执行人:徐锦国,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南路299号9幢603室。
悬赏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最低不少于1000元)支付悬赏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悬赏金100000元。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5
联系人:刘法官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钰与被执行人阮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恢1027号
执行依据:(2019)陕0104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35350元
被执行人:阮扬,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6005038854,住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536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阮扬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申请人承诺赏金不低于1000元)。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6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绍明与被执行人刘科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科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艾绍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5493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房屋租金37400元、房屋占用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367.5元
被执行人:刘科莹,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开远半岛一号楼1-10102室,身份证号码6101121979050945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科莹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艾绍明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20895
联系人:吉鹏飞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