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醉酒后在公园失足坠亡,公园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1 10:30:13 阅读量:

 

醉酒后在公园失足坠亡,公园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责任划分

 

三五好友许久不见,小酌微醺本应是人间乐事,谁料想酒后一失足竟酿成了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事情是这样的,夏日雨夜,老张与好友饮酒后独自步行回家,途经一处免费开放的城市公园时,由于光线昏暗且天空下着小雨,路面湿滑,老张行至公园栏杆旁瞭望时不慎失足跌落身亡。悲痛之余,老张的家属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死亡抚恤金等相关费用近百万元。

 

公园管理方辩称,首先,老张意外身亡系其醉酒后自主行为使其自陷风险造成,与公园无因果关系;其次,公园路边已设置了道沿护栏,且已放置警示牌等警示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次,事故发生后公园值班保安第一时间采取报警、叫救护车等救助措施,尽到了事后救助义务。综上,公园管理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界定公园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及该义务与受害人自身过错之间的责任划分。

 

法定义务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作为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对入园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的合理限度: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应当以公园管理方的管理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为限,这意味着本案公园管理者需要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合理、可行且符合其公益性质的。

已履行义务:公园管理方在护栏边设置了“游览须知”及警示牌等,亦设置了路边护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提示、告知与保障义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风险防范意识。

义务履行缺陷:经查证,事发地点的公园护栏高度明显低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过低的护栏未能有效起到防止人员意外跌落的基本防护作用,这一物理防护上的缺陷,是导致老张坠亡的直接且重要的客观原因之一,公园管理者未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构成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存在一定过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老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及所处环境应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预判能力。

醉酒状态下的高风险行为:事发时,老张因自身原因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而醉酒会导致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性显著下降,其本人应当预见醉酒状态下独自活动(尤其是在夜间、雨天、靠近危险边缘地带)的潜在风险。

自身过错显著:老张选择在醉酒后一人行走至公园护栏边这一本身就具有较高风险的环境,其基于自身原因(醉酒)使自己陷入高度危险境地,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其对自身安全严重疏忽,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事发时处于夜间光线昏暗、同时降雨导致路面湿滑,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滑倒、失足的风险,在此外部环境下赋予了自然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案涉公园系免费对公众开放,具有公益性。公益性意味着在评判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时,不能等同于盈利性经营场所(如游乐场、收费景区)那样苛求最高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公益性可以免除其提供最基本安全保障(如符合国标的防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公益性是责任承担比例考量的一个因素,而非免责理由。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为,公园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老张坠亡的客观原因之一,公园管理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老张醉酒后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环境的行为是事故的主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公园的公益性、已尽部分提示义务等因素,最终判决公园管理方对老张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清晰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核心内涵,为公众和管理者提供了重要警示:

 

1.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底线,公益非免责“挡箭牌”

“合理限度”≠“最低限度”:管理者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设施(如本案中的护栏高度),国家标准是安全保障的“及格线”,而非高要求。

警示≠尽责:设置警示牌是重要的风险提示手段,但绝不能替代或弥补物理性安全防护措施的缺失。当警示无法有效防止危险发生时(如过低护栏无法阻挡失足),管理者仍需承担未尽到实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公益需尽责,标准可适配: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可以低于盈利性场所,例如不必安装顶级昂贵的监控或配备大量安保人员,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国家强制标准(如护栏高度、消防通道),或在可预见风险下怠于采取合理措施,公益是责任轻重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责任有无的判定标准。

2.公众:自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勿以身犯险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保护公民权益,但绝不纵容对自身安全的极端漠视。

醉酒高风险,行为需谨慎:醉酒会显著削弱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醉酒状态下,个人应主动规避风险环境(如高处、水边、交通要道),寻求安全护送或停留安全地点。明知醉酒仍冒险行事,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主要乃至全部责任。法律上的“过错相抵”原则在此类案件中会得到充分运用。

环境风险需警觉: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需对周围环境(如光线、路面、防护设施)保持基本警觉,根据自身状况(如年龄、身体状况、是否饮酒)调整行为,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必要的危险之中。

 

老张的悲剧,是公共场所管理漏洞与个人安全疏忽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案判决如同一面清晰的镜子,既映照出管理方必须坚守的安全底线——公益不是借口,合规是硬道理,警示牌无法弥补防护栏的缺失;也警示每一位公民:法律保护生命,但不保护对生命的轻率,醉酒后的每一步冒险,都可能踩破法律的保护网。唯有管理者尽责筑牢“物理+警示”双防线,公众时刻保持清醒的自我防护意识,才能让公园的欢声笑语,永不因责任的缺位而蒙上悲伤的阴影。安全,始于每个人的责任之心。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姚耀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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