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司法局 | 学习洪元文同志先进事迹心得体会(十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21 10:32:06 阅读量:

泥土中绽放的法治之花

佐龙司法所所长 陈晓炜

 

在白河县的青山绿水间,有一位扎根基层二十余载的司法工作者,他用脚步丈量民情,用真情化解纠纷,用坚守诠释担当。白河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所长洪元文的事迹,像一束光照亮了基层法治工作的道路,也照进了我的心灵深处。通过学习洪元文同志的先进事迹,我深刻体会到,真正的法治不仅存在于庄严的法庭和厚重的法典中,更体现在像洪元文这样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复一日的坚守与付出里。

洪元文同志最打动我的,是他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落到了实处。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的二十多年里,他始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记得有一个案例:两位村民因为一棵核桃树的归属争执多年,甚至闹到要动手的地步。洪元文得知后,先后十多次上门调解,查阅地契档案,走访村中老人,最终用法律和情理化解了这场纠纷。他说:“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我们多跑几趟腿,可能就避免一场官司,挽救一个家庭。”这种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的情怀,正是我们每一位政法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洪元文身上,我看到了法治工作者应有的样子——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而是群众身边的贴心人。

洪元文同志的工作方法给了我很大启发。面对基层复杂的矛盾纠纷,他总结出了“五心调解法”:接待群众要热心、调查了解要细心、教育疏导要耐心、调解纠纷要诚心、评判是非要公心。这套方法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法治智慧。在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时,洪元文没有简单地依法判决,而是带着老人的子女重走老人当年含辛茹苦养育他们的路,用真情唤醒了子女的孝心。这让我明白,基层法治工作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要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乡情民意,做到法理情相统一。洪元文的调解艺术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规则,而是有温度的生活智慧。

最令我敬佩的是洪元文同志甘于平凡、坚守初心的精神品格。西营镇地处偏远山区,条件艰苦,洪元文却多次放弃调往县城工作的机会。有人问他为什么,他说:“这里的群众需要我,我熟悉这里的山山水水,了解这里的家长里短。”二十多年来,他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调解纠纷上千起,帮助过的群众不计其数。这种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奉献的精神,在当今社会尤为珍贵。洪元文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有的只是日复一日的坚守;没有豪言壮语的表白,有的只是对群众质朴的承诺。正是这种平凡的坚守,铸就了不平凡的人生价值。

学习洪元文同志的先进事迹,让我对基层法治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基层司法所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是法律与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在这里,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行动;法律不是遥不可及的条文,而是群众触手可及的保护。洪元文用他的实际行动证明,基层法治工作者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更是群众利益的守护者。他的事迹告诉我们,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千千万万像他这样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法治的阳光带到每一个角落。

作为新时代的政法工作者,我们要以洪元文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崇高品质,学习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工作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能像洪元文那样,在平凡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发光发热,就一定能汇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磅礴力量,让法治之花在神州大地绚丽绽放。

洪元文同志就像生长在泥土中的法治之花,没有耀眼的光环,却散发着持久的芬芳。他的事迹启示我们,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多么高深的理论,而在于如何让法律真正服务于人民;法治的力量不在于多么严厉的惩罚,而在于如何用法律温暖人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我们需要更多像洪元文这样的基层法治工作者,用他们的坚守与付出,筑牢法治中国的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纠纷调解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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